维护消防器材是否可动用大修基金
应该可以吧大修基金只适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时不能使用大修基金;由于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也不能使用大修基金。 消防设备属于公共设施项目。电梯以后都有电梯专用基金。《物业消防规定》规定,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或添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并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消防设施,其维修项目应纳入急修项目,实行“先维修,后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报告”的程序,维修费用由相关所有人承担。消防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日前,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委与南岸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发出了一份文件,规定只要按流程提交报告、完善手续,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可以无需三分之二业主签字同意,就可动用大修基金维修小区的消防设施。
“这在全市都是先例,以前只有极少数情况会通过特事特办,审批通过直接使用大修基金。”赵灿说,这份文件的出台,解决了那些有大修基金、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维修消防设施的>逆境/p>
2018十堰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十堰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新体制,为居民创造和保持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及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按合同有偿对物业进行管护、维修和为住用人提供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指导全市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体制改革;
(四)负责管理市政府用于扶持物业管理的专项资金;
(五)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年检;
(六)负责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配套用房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政园林、交通、公安、邮电、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到50%以上后,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开发建设单位会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